《雷州市農業農村局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 2023-01-16 09:27:04
來源:雷州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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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文件:關于印發《雷州市農業農村局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為規范我市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F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ㄒ唬┪募贫ū尘?。2017年5月31日,《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明確提出:“深入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要求?!吨泄舱拷形k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湛江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湛委辦發電〔2018〕10號)提出創建扶持培育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點發展任務,同時列為市委重點督辦事項進行督查。2019年,中央農辦等11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中農發[2019]18號),要求“完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指標體系”“健全農民合作社動態監測制度”;農業農村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對農民合作社國家示范社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2號),明確了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標準和程序?!墩拷修r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湛江市農業農村局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湛農通(2020)171號),明確了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標準和程序。為做好與上級政策的銜接,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市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制度。 

  本《辦法》規定的縣級示范社“申報標準”較湛江市市級示范社“申報標準”略有降低,符合逐級申報要求?!掇k法》未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減少法定職責,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不相抵觸。

 ?。ǘ?/span>文件制定依據

       1.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國家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2號)、《湛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湛江市農業農村局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湛農通(2020)171號)。

  3.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類法規:《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二、文件主要內容本《辦法》共七章17條,重點是完善縣級示范社評定監測標準和程序,加強結果運用,確保評定監測全流程科學、公正,為全市農民合作社典型選樹、重點培育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章 “總則”,共3條,分別規定立規的目標和依據、縣級示范社涵義和工作原則。

  第二章 “標準”,共4條,分別規定申報資格,評定和監測的基本條件、農民用水合作社專門標準、政策傾斜對象、防止多頭申報要求等問題。

  第三章 “申報”,共1條,規定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   

  第四章 “評定”,共3條,分別規定評定的方式、周期,評定程序,評定后變更名稱的處置等問題。

  第五章“監測”,共3條,分別規定動態監測制度、日常監督、監測周期、標準、程序、結果發布等問題。

  第六章“結果運用”,共1條,分別規定編制縣級示范社名錄、加強政策支持等問題。

  第七章“附則”,共2條,分別規定解釋權和施行周期問題。

  三、內容解讀

 ?。ㄒ唬┻m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

 ?。ǘI術語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指三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縣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雷州市內成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雷州市農業農村局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ㄈ┰u定標準

  縣級示范社應當是依法登記設立、實行民主管理、財務管理規范、經濟實力較強、服務成效明顯、產品(服務)質量安全、社會聲譽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及本市評定標準要求。

 ?。ㄋ模┰u定程序

  縣級示范社原則上每1年評定一次,由雷州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按照自愿申報、材料審查、實地核查(或電話回訪)、評審認定、媒體公示、局黨組審議、發文認定的程序,對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評選認定,評定名額不限。

 ?。ㄎ澹┍O測

  采取日常監測與定期監測相結合的監測機制,對縣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對已認定的縣級示范社進行定期監測一次,經監測不合格的,取銷其“縣級示范社”稱號。

 ?。┤∠h級示范社稱號的情形

  1.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

  2.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發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事件的。

  4.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的。

  5.提供虛假資料申貸、挪用貸款、惡意逃廢債、惡意拖欠金融機構債務等不誠信行為的。

  6.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涉嫌非法集資,經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處罰的。

  8.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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